办公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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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 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组织实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依据上级授权,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与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与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设 3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群工作和干部人事等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制度以及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完善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监管和规划财务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划拨。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 6 名。其中,正 科级领导职数 1 名:局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副局长 3 名。
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