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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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隆阳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简称“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2011年12月26日,隆阳区委办公室正式发文(隆办发〔2011〕163号)成立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保山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路灯管理、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管理等10类、75项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研究制订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地方性规范文件,承担其行政处罚权。
二、主管保山中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下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及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及公共广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行政管理方面,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水资源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处理工作。
四、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组织保山中心城市管理专项执法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保山市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档案、宣传、舆情应对处置、保密、安全、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绩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青妇、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法制监督股。负责法治建设、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单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负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执法程序、标准及文书的规范和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法规适用、界定工作。负责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行政行为监察工作,对干部队伍风纪和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督察。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城区公共区域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建筑材料(含渣土)运输、店招店牌、临时占用人行道等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服务工作。
(四)城市管理股。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临街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门头、店字招牌、标牌、橱窗、张挂张贴和城市形象宣传牌、招贴栏等公共空间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商业促销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数字信息股。负责政务公开、有关数字信息化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负责城市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负责数字信息化平台案件采集、分类、派遣和协调督办。负责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分派、催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 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调度及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