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办公地址:象山路建设小区91号

联系电话:0875-2122685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8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接受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向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研究制定审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改革方案等。

    设置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和省、市、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承担有关审计业务的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法规草案。

    (三)向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委托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乡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市、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有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和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审计工作统筹,在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统筹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党群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文秘、文电、会务、宣传、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档案、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培训、交流工作。负责退休人员工作。承担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和统计。负责审计机关资产和财务管理。对审计工作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有关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指导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跟踪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及其他事项的立案及处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组织对区审计局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建设全区电子数据审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及培训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政审计一股。组织审计国家和省、市、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负责汇总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政审计二股。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级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业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区级投资、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决算审计。承担投资领域内外联系协调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社会保障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区级各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保山市隆阳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