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30627-0003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政规〔2023〕2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隆阳区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吸食烟草(以下简称为“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和改善公共环境,防止引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卫生城镇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 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 体育馆及其他各类展馆;
(六)公交车和公共电梯内;
(七)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八)老年公寓类场所;
(九)野外。
第三条 下列场所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
(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戏场所;
(二)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三)室内茶餐厅;
(四)公共交通的等候厅(室)、售票厅(室)等公共场所;
(五)旅游景点;
(六)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直接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将场所明确划分为禁止吸烟区域和吸烟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四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 香烟销售者必须在出售香烟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有吸烟有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标语。
第八条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身体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带头开展控烟和禁烟工作。
第九条 宣传、公安、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按要求开展本行业、本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公益性广告,向公众宣传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行为 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可以劝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区域或告知有关执法人员协助处理;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具有声像装置的场所应通过声像装置做出禁止吸烟的 警示。在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允许吸烟区域设置合格的通风装置;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烟草专卖摊点;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放置吸烟器具。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管理部门责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管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15〕139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