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
01525724-7/20240709-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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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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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30

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农业生产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3]17)和《保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保财农〔2023115)要求,结合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加快隆阳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水价标准是精准补贴的基础。用水定额是指由水务部门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区水务局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中央、省级和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区级财政视区级财力情况安排奖补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和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水务局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在实行农业水价改革范围内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优先补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且已足额缴纳水费。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利用地下水灌溉的;

()抛荒、未正常灌溉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

()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第九条 奖补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按每方水补贴 0.112元。节水奖励标准根据用水主体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节水奖励,每节水1立方米奖励 0.15 元。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按照“用水主体申请-管住主体核实-乡级初审-县级复审”流程进行奖补。

()申请。每年131日前,由用水主体向管护主体提出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农业用水缴纳单据、节水计量登记、用水主体银行账户等材料(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由工程管护主体初步核实、汇总、整理

()审核。每年220日前,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用水主体奖补资金相关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能联审,联审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核实修改,每年35日前完成终审。

()奖补方案拟定。区水务局根据终审结果,结合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于每年320日前拟定奖补方案。

()奖补方案公示。由管水主体将区水务局拟定的奖补方案在乡级、村级(行政村)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奖补方案审批。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务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补资金兑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水务局从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向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市级相关规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评估、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区水务局要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切实提高奖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区水务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完成用水主体奖补资金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初审等工作,将初审通过后相关材料上报区水务局。

第十七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和区水务局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231210日执行,有效期3



附件 1: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申请表

2: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申请表





1

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申请表(XX年度)

用水主体名称


用水主体是否为防返贫监测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行名称


用水主体银行账号/社保保障卡号


用水主体地址


年度用水量

(立方米)


年度水费是否足额缴纳


年度水费已缴纳

金额(元)


补贴标准

(元/立方米)


申请补贴金额

(元)


核定补贴金额(元)



工程管护主体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水务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发改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

 隆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申请表

用水主体名称


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地址


开户行名称


用水主体银行账号/社会保障卡号


年内核实灌溉用水量(m3


年内实际灌溉用水量内(m3


年度水费是否足额缴纳


补贴标准(元/立方米)


申请补贴金额(元)


核定奖励金额(元)


节水措施或亮点

(可另附纸):

工程管护主体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水务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发改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