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阳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7-7/20230508-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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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5-08

关于《隆阳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云财行〔2019〕272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20〕270号)及《保山市财政局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行〔2020〕277号)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对《隆阳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各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新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区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由总则、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明确,并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厉行节约的总要求。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主要是对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进行了说明。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主要是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二是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三是综合定额标准有四挡:省内培训、省外一类培训、省外二类培训和省外三类培训。四是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第四章培训组织。主要是对培训管理、场所选择、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严禁事项和结果运用进行说明。一是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大中专院校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二是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三是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从承接培训的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报销结算。主要是对报销结算、支付方式、列支渠道进行说明。一是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二是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三是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明确资金监管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行规定。一是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二是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对办法执行时间等进行说明。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隆各单位。

五、关键词诠释

培训:是指区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我国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区级机关是指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区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