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508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隆政办发〔2025〕11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11
保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隆阳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保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本细则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消防执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地方专职人员,分为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队伍建设、调度指挥、业务培训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营房场所建设、队伍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专兼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执行。其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2名事业编人员担任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并由1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担任班长,1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担任副班长;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1名事业编人员担任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1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担任班长。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投入执勤前,应当报区消防救援局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级消防救援局备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验收工作,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达标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消防工作站可依托专职消防队或承担综合执法职责的现有机构挂牌成立,确保实体化运行。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外观标识、标语标牌、库室设置等按照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的《“一队一站”基层消防力量规范化建设指导图册》执行,库室设置、物品摆放要统一有序、整洁。
第三章 人员招收与调动
第十条 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配备按照《保山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要求,由区消防救援局统一拟制招录计划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需申报用人计划。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按照实际需要通过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调剂方式配备,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招录,鼓励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区消防救援局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实施,按照拟制计划、个人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用、入职培训、实习试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条件录取,如有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相关条件,放宽条件由区消防救援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初入职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应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由区消防救援局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和驻队轮训,时间分别不少于30天、15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与B2及以上车辆驾驶证资格考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补助。
第十三条 队长(副队长)、站长(副站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班长(副班长)由区消防救援局任命。新任职的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上岗前应接受区消防救援局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30天,确保具备火灾隐患排查、执法处罚和宣传教育等能力。
第十四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调动机制:
(一)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实行全区统筹调配,由区消防救援局统一实施,乡镇(街道)之间不得擅自调动。
(二)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入职半年后,可结合全区各专职消防救援队岗位需求实际,申请调动至区消防救援局或其他意向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月考核成绩及日常工作表现优异者优先审批。调动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区消防救援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调动需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意愿及业务能力等客观情况。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按照“定人定岗”原则,明确专职消防队队员职责,健全联勤联动机制规范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确保训练、学习、执勤、备战正规有序。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执勤制度,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良好应急状态;
(二)科学开展训练,确保专职消防员掌握基本的灭火救援技战术并熟练掌握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使用技巧;
(三)掌握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社会单位等情况,及时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开展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巡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推动乡镇(街道)编制消防规划和贯彻实施。
(三)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四)按照《隆阳区乡镇(街道)消防行政处罚指导手册(试行)》、《隆阳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标准(试行)》要求,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赋权项目进行处罚;
(五)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火灾逃生等应急演练工作;
(六)开展火灾等灾害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区消防救援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各项决策,对专职消防队员做好经常性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熟悉队站情况,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开展工作,督促队员执行,指挥队(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队(站)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
(四)掌握队(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管理;
(五)根据区消防救援局工作指令,按时完成消防演练、防消联勤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和调整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人员;
(二)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和督促指导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四)熟悉和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火灾防控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依法开展消防行政执法;
(八)组织消防工作站人员学习消防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的指示要求、消防知识和技能等,提升履职能力;
(九)负责消防工作站日常管理;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要求的其它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保队伍科学编组执勤。各岗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严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落实执勤战备制度,维护保养好个人和分管的器材装备,掌握装备器材技术性能和操作技能;熟悉辖区市政消火栓相关信息和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情况;负责消防水源登记、造册和归档等工作;在负责区域开展防消联勤、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火灾预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治火灾隐患。
(二)驾驶员及装备管理员:在落实专职消防员相关职责的同时,熟练掌握消防车辆驾驶操作技术,做好维护保养,发现并及时排除故障,补充灭火药剂,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熟悉辖区交通道路,严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掌握车辆、器材装备的性能参数和操作使用方法;做好随车器材装备的分类、登记和保管。
(三)通信员及安全员:在落实专职消防员相关职责的同时,严守值班制度,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和传达上级命令;做好通信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通信联络畅通;熟悉重点单位的地址、联络方式以及社会联动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站根据负责区域客观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为消防工作站岗位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消防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要求、消防知识和技能,提升履职能力;
(二)熟悉本职工作和负责区域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督促指导责任区内行政村、社区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微型消防站工作;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并配合责任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整改;
(五)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入户宣传、提示,指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六)收集上报各项工作数据资料,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七)落实其它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执勤训练、量化考核、装备维护保养、安全防事故、请销假等制度,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战术训练,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设备和人员处于良好备勤状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局要加强对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指导,抽调素质过硬的消防员管理骨干和其他骨干成立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指导办公室,定期以驻队帮教、巡回帮扶等方式,持续加强对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调度、督查检查指导等,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正规化和业务能力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执勤备战的要求规范工作、生活和训练秩序,应将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消防救援部门执勤训练和调度指挥体系,健全执勤训练工作机制,完善日常训练、平时接警、战时处警的执勤训练工作机制。
(一)专职消防队应加强体、技、能综合训练,增强整体战斗能力。由队长(副队长)组织实施日常训练科目;训练相关操作程序、达标标准参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灭火救援专业复习大纲》、《灭火救援专业消防员基础理论》、《灭火救援专业初级消防员技能》执行。
(二)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相关理论知识,具备初级指挥能力。
(三)科学制定每月训练方案及每周训练计划,开展体能、技能、合成科目训练,每周业务技能训练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业务训练中,专职消防队应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参训率不低于90%。每日(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辖区实际,制订重点企业灭火救援预案、行政区域灾害事故的作战预案等。每周至少开展1次“六熟悉”,每月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做到情况掌握,记录清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每年对所有预案单位六熟悉与演练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规范一日生活制度和值班备勤秩序,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坚持战备值班、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时刻做好应急救援任务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一)值班队带班领导由专职队队长、副队长轮流负责。队站应当保证人员在岗,在队备勤人员(含队长、副队长)不得少于队站总人数的75%,值班领导督促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运行畅通。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区消防救援局调度指挥,积极响应参与各项指令,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及时开展灭火救援及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设置报警值班室,接入119智能接处警系统,并配套安装接警终端、警灯、警铃、广播等联动系统设备,配置固定座机、对讲机、卫星电话等方便报警联络的通讯终端,并对社会公布固定座机号码。发生突发和敏感事件,值守人员要迅速主动了解现场情况,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驻地值班领导和区消防救援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不低于《隆阳区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建设标准,为专职消防队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等装备器材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消防车应按照要求喷涂红色和“xx专职消防队”字样或标志图案。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用于业务训练、灭火救援和社会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二)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由执勤人员明确分工,具体负责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做到日整理、周检查、月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备勤状态。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实战需要,有利于执勤出动。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确保车辆装备完好,出现车辆装备维修无法备勤的情况,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消防救援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每日组织点名交接班,由值班队具体负责组织,全队人员参加,完成值班交接工作。交接班内容包括:检查、清点执勤车辆的器材装备、调整执勤备战力量、安排执勤备战工作。点名内容包括:清点在队人员、饮酒测试。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按照要求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工作期间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及相关标志标识不得变卖、擅自拆改。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综合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终3类,采取线上视频拉动考核、线下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其中,月度考核由各专职消防队伍自行组织;季度考核由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以抽考形式组织实施,年内对全区所有政府专职队至少开展1次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与乡镇(街道)综合考核一并开展。
第三十条 月度考核制度内容包括业务技能、日常工作表现、纪律作风等;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月度考核结果须经队长(副队长)签字后报区消防救援局备案。考核成绩作为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员月度绩效发放、岗位调整及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月度考核连续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由乡镇(街道)专职队负责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教育,在下一月度考核中仍为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区消防救援局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 事业编专职消防员,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充分征求区消防救援局意见。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绩效及职务晋升评定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三十三条 根据《隆阳区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方案》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保障经费、车辆器材装备经费、营房建设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消防车辆运行维护费及人员伙食标准参照区消防救援局保障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结合职业特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各类保险金按隆阳区社保缴纳标准核算,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人社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事业编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站长(副站长)按照区级事业编制管理,薪酬福利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任职期间享受与区消防救援局骨干同等的教育培训机会,每年参加不少于2次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提升培训。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生活保障。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遗属享受有关抚恤和优待。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内部奖励和政府表彰相结合的原则,对在火灾防控、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上级评先评优。区消防救援局应积极会同工会组织,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按有关规定对优胜单位、优胜者给予表扬通报,并配套享受各项政策。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专编专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专职消防员专职从事消防执勤、训练、救援及防火巡查等工作,不得擅自安排承担与消防综合治理工作无关的其他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用专职消防队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消防救援局报备,说明调用事由、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及期限,经区消防救援局书面批准后方可调用,且单次调用时间不得超过7日,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日。调用期间必须保证消防队在岗备勤人员不低于总数的75%,严禁安排专职消防员从事与消防工作无关的行政事务;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消防力量空岗、延误救援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严肃追责。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队长(副队长)、站长(副站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责,情节严重者由区消防救援局予以暂停职务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严,导致漏接、迟接灭火救援警情的;
(二)接到火灾和应急救援调派命令未迅速赶赴现场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警情扩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灭火救援中不服从上级消防机构调动指挥的;
(五)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将消防车、消防艇、器材装备等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七)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全区通报;取消该队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对队长(副队长)、站长(副站长)从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导致漏接、迟接火灾及应急救援警情;
(二)未完成年度训练、演练任务或行政区域防火巡查覆盖率不足90%;
(三)消防车辆、装备维护不到位,影响灭火救援效率;
(四)拒不执行区级调度指令或指挥失当导致损失扩大;
(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关系
第四十一条 离开原所在地或原单位6个月以上的专职消防员,若政治面貌为党(团)员的,应经原组织同意后,将组织关系转移至乡镇专职消防队所属单位,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所属单位党(团)支部负责发展党(团)员。
第四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自行申请加入乡镇专职消防队所属单位工会,工会关系由乡镇(街道)自行入会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隆阳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后,未明确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