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20231018-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文      号
隆政办发〔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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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区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区级部门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代管户、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以及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各项单位资金收入。按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部门财政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增加的支出,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年度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政府预算的审批。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区及区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年度政府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编制,报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区级部门预算的审批。部门预算是根据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安排用于区级部门正常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草案,按照严格预算支出优先顺序、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牢固树立过“苦日子”思想、坚持绩效导向、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由区级各部门编制,经部门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批复各部门。各部门严格按照区人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安排使用资金,严把支出关口。

第三章 区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

第六条 区级项目支出实行零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结构、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按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保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区级项目支出预算需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设立、评估、退出、申报、分配、使用和下达。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方案将项目按规定批复至各部门。需要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或其他原因未直接批复,对已明确具体项目预算,由区级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未明确的项目资金,由区级各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支出和资金分配意见,报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财政局和区级主管部门联文下达或区财政局行文下达。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所安排的区级财政项目支出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凡是预算安排中已明确的项目,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已明确项目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级资金,区级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完成区级资金下达。

第九条 对已下达区级部门的财政项目预算资金,不得横向拨款至区级预算单位。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区级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通知或文件后,需在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并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区级财政在30日内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对上级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调整,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区级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区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区财政局行文下达;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区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联文下达或区财政局行文下达。

(三)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征求意见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对于部分上级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为鼓励向上争取,单位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但年初未纳入预算的,来源为上级部门或社会捐赠的,参照省级管理方式视同为因上级资金增加,允许年度中增加预算。其他因年初未纳入预算造成的增加,需纳入预算调整程序。

第五章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须由区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和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区委、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区级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资及津补贴调整和增人增编等正常需要追加的支出;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市级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

(四)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增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补充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新增财政资金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除基本支出追加外,区级各部门要求追加财政资金的,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还应当有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转交区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

(二)财政建议。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对部门申请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结转、年度财力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财政资金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收到区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并根据新增支出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区财政局按预算法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五)特殊事项。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资金追加,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由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办理后再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其他涉密等特殊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批准或决定的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商定具体项目后,按照细化后的具体项目办理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对审批和会议决定新增的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依据国库资金情况和财力情况,在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追加拨付。对超过当年区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需由次年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追加财政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工资和津补贴实施调整等政策性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依据,由区财政局审核追加;

(二)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使用年初预留的基本支出调剂解决的按规定审批后执行,需追加预算的纳入调整预算程序;

(三)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区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四)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并纳入预算调整程序。对超过当年区级财政可用财力的,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库资金对支出预算的保障,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除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资金追加,凡涉及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项,没有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领导不予审批和决定。

第十七条 与市级结算后的上年净结余资金,按照要求全部转入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财政决算时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符合追加条件的,根据需要追加财政资金项目的情况,由区财政局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区委常委会审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存量资金安排的新增支出参照区级新增支出预算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对预算科目进行调剂,或者单位资金支出发生总额变动,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预备费动用。区级根据财力情况按照隆阳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的1%至3%设置预备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法规定办理外,其余情况不得动用预备费。

第六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区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中进行审计监督。区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