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30711-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隆政办发〔2023〕27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隆阳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为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优化提质,提高隆阳区中心敬老院服务能力,优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布局。到2023年底,建成1所区级失能失智照护服务机构(隆阳区中心敬老院),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5%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覆盖率达90%以上。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化、专业化、标准化运营,努力打造安心、静心、舒心的养老服务环境。到2025年,全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强化制度执行,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了《隆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隆阳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支出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 精准对接需求,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部门之间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依托“一卡通”和“智慧民政”等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强化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2023年底前,全区建设不少于1个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联〕
3. 加强统计调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全区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适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融入“智慧民政”“智慧社区”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 推进探访关爱,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推进“五社联动”探访关爱老年人,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完善保障机制
1. 强化资金保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
2. 强化制度保障,完善各类补贴政策。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整合现行的低保、特困、高龄津贴、残疾人“两补”等政策,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完善救助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做好与其他福利补贴政策衔接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寻亲,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查找到的及时进行安置。在全省统一安排下,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强化人才支撑,组织康养培训教育。积极组织全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1000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100%,每3年轮训一次。探索实行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和技术职称等级认定制度。协调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地方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具备培训条件的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4. 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养老行业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按照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隆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隆阳分公司、中国联通通信隆阳分公司、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
5. 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强化司法保护,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提高供给能力
1. 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隆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质拓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 落实配套设施,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完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机制,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理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实现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推动转型升级,补齐农村养老短板。将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延伸服务驿站。探索将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实现所有乡镇敬老院职能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职能转变。〔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乡村振兴局〕
4. 强化基础作用,突出机构公益属性。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向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农村敬老院,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开放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隆阳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
5. 促进医养融合,提升医疗康复能力。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提升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全区医院100%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到2025年,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全区至少有1所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
6. 鼓励社会参与,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调发展。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新建、租赁、购买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成立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探索由民政局对国有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国有企业对隆阳区公建养老机构统一运营管理的模式。整合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形成养老机构集团化、一体化、标准化、专业化运营,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
(四)提升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 完善服务网络,提高养老设施覆盖。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中心城市6个街道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区―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提升运营水平,推进养老融合发展。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利用“智慧社区”等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十助”(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支持居家养老,实施适老改造项目。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探索。鼓励养老机构服务进社区、进家庭,鼓励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按照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要求,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共补助500户以上。〔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
4. 优化环境建设,提升为老服务品质。打造无障碍社区,有序推进社区道路、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支持老年人住宅加装电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残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落实《隆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区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重点任务,合力推动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和综合监管制度,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多部门多环节联合的新型养老服务监管模式,确保全区养老服务市场放得开、管得住、可持续。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广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积极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隆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隆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高龄津贴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 | 本区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区民政局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发放 | 本区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区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区民政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区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区卫生健康局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教育体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优惠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交通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参观旅游景区(点)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区卫生健康局 |
1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司法局 |
14 | 老年幸福食堂高龄老人用餐优惠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都指定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享受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优惠 | 本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15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法院、区司法局 |
16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区退役军人局 |
17 | 分散特困供养 | 区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18 | 集中特困供养 | 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19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20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重度失智)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21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集中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2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
25 | 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 以各街道、社区养老机构为基础,上门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 |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入户走访综合认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2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27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
29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31 | 老年幸福食堂特困、低保人员用餐优惠 | 年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到指定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享受低于市场价位的价格优惠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备注: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5—31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