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201-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文      号
隆政办函〔2023〕2号
浏览量
114
日期
2023-0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

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多渠道保障政策,确保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规〔2022〕1号)要求,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要方向,加大多渠道住房保障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发挥住房租赁补贴在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的兜底保障作用,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较紧压力过大的问题。

三、发放对象及准入条件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且公示无异议轮候待实物配租家庭,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一)准入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为隆阳籍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轮候家庭。

2.在隆阳区中心城区租房居住,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家庭。

4.主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及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符合隆阳区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二)不予申请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没有在隆阳区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事实。

2.居住在单位公房未产生租金或借住他人住房未产生租金的。

3.家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4.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

7.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及2023年1月1日后

退出实物保障的(退出后5年内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8.已不在隆阳区就业和居住的。

9.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核查入户抽查的。

10.申请人户籍迁出隆阳区的。

11.其他不予申请租赁补贴情形。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已婚对象提交)低保证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廉租房对象提交)、低保边缘户(低保边缘户对象提交)、残疾证(残疾人家庭提交)等相关证件材料(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灵活就业人员由村、社区出具)。

(三)在隆阳区城区租赁住房的租房协议或租赁合同(附出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主申请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申请人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标准

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执行。

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和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分级分层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申请家庭户为发放基本单元,按季度发放到户。租赁补贴发放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通过“各司其职、集中受理、依规审核、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

(一)廉租房对象。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分散供养特困保障并且名下无房的,每月每户补贴250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但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补贴200元。

(二)公租房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的,每月每户补贴200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但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补贴150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每月每户补贴200元。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告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试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名单、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申请审核。自2023年2月1日起,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主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租房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规审核。

(三)结果公示。对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规审核后拟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资格确认,一并录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区财政局对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数据予以复核,并将上级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账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由银行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户。

(五)档案归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涉及的相关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凭证等资料,按有关标准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待查。

七、部门职责

(一)区公务员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残联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低保边缘户)、不动产、人员工作情况、残疾人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家庭所涉资格信息进行审核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要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的准备、拨款等工作。保山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抽调不少于6人脱岗参与开展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八、有关要求

(一)2023年2月1日前,已完成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并确定为隆阳区轮候待实物配租家庭,且符合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租房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按程序依规审核通过后,自2023年1月1日起予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申请材料的,一律不予审核,不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自2023年2月1日开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凡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可同时提交租赁补贴发放申请,补贴资金发放执行时间,以依规审核公示确定当月计发。

(三)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的,自取得实物配租当月起,停止租赁补贴发放。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家庭,低保取消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自低保取消当月起,将原廉租房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调至为公租房对象标准,并当月按调整标准计发。

(四)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一律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追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五)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电话:0875—3067219,0875—2206039。)

附件: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表

附件

隆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社会保障卡卡号


共同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收入情况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住房困难家庭,长期租住房屋,现申请发放公共租赁租房租赁补贴。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审批公示

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公示结果

□1.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2.确定不予保障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