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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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21-0611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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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6-11

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序、高效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隆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隆阳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及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林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教育体育局、永昌电力分公司、中国电信隆阳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保险公司、灾区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分管领导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执行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任务;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负责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示、命令,及时进行协调、检查、落实和督促;做好有关信息联络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组织体系框架  

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部门及主要职责如下:  

1. 紧急抢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永昌电力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支持灾区地方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群众按避灾线路进行疏散。  

2. 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进行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及对策。  

3.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医疗卫生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灾区饮用水、食品安全等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 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地方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6.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人武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隆阳公司、永昌电力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恢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  

7.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所统一建立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明确落实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规模、地质情况、危害程度及预防、监测责任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逐级上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预警由区级以上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会同气象局主管部门联合发布。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成灾范围、影响程度等。指挥部接到已发生灾情或险情信息并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和指挥,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群众,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对电源、水源等实施有效管理,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大型(红色):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 大型(橙色):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 中型(黄色):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 小型(蓝色):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5. 蓝色预警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6. 黄色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7. 橙色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8. 红色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9.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见性预警,由相应级别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同时在危险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处置程序  

1. 临灾应急  

1)区自然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并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害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警的建议。  

2)指挥部接到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灾情情况宣布是否启动本预案。  

3)一旦启动本预案,指挥部根据需要,指挥相应工作组,迅速有序地开展如下抢险避灾工作:  

组成工作组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监测;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应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报警工作。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避免灾害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区民政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永昌电力分公司、通信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应应急工作。  

4)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取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援。  

5)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有关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移交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区自然资源局接到中型以上级别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速向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上级应急调查组开展调查及抢险避灾工作。  

2. 灾害应急  

1)接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应急调查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  

2)指挥部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并视情况宣布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3)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分别如下:  

调查监测组: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成灾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紧急抢险组: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医疗卫生组:组织急救队伍,视情况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治安保卫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基本生活保障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农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调集应急救灾资金,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取得指导和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4)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应先行组织实施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5)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6)发生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部、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部、省、市应急工作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二)信息反馈  

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应于12小时内速报区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3.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应于6小时内速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4.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应于3小时内速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三)通讯  

在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期间,区、乡镇(街道)、村级地质灾害应急办要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安排专线电话,并保障通讯畅通,及时掌握灾情发展趋势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置  

1. 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应急处置的现场工作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现场处置原则。  

3. 应急处置考虑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充分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任务。  

4. 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认事件现场安全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如事件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现场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事件现场,组织将事件受害者及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区。  

6. 群众的安全防护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动员和组织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8.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地质专家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所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对灾害所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提交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9. 新闻报道  

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区直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0. 应急结束  

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项,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一)次生灾害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威胁和灾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由指挥部发布停止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及衍生灾害的发生。  

(二)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灾害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重建计划,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以取得上级政府的支持,同时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四)社会救助  

以红十字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使用。  

(五)总结经验教训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完善提高。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协调、组织相关专家,区住建、应急、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林草、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提交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恢复治理。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 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无线移动通信和有线电话为主体,对讲机为现场主要通讯设备的应急通讯网络。区级通讯保障由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办公室和移动、电信等部门统一协调负责,行政区内的各电信公司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服务。  

2. 按照国家的要求,全区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应急处理坚持区域协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级动员的原则。应急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区为重点。  

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市级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原则,组成现场指挥所;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型、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原则,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灾区群众的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  

2. 应急队伍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集结与具体事件类型和规模基本适应的应急队伍。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队伍,参加现场应急处理。  

3.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  

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小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现场技术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级卫生部门现场实施;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现场技术工作方案由市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5.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小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控制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具体实施。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现场控制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具体实施。  

6. 物资保障。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确保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落实到位。  

7. 经费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安排专人加强监测,扩大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发放范围,使隐患点周边群众知晓避灾疏散路线及紧急避难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相应的突发性地质应急专家组,并依托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积极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 宣传、培训。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专题防治影片、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全区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2. 演习。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五)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3.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4.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1)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5.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6.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按防洪等预案执行,本预案可与其配合实施。  

7. 本预案与保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  

(三)奖励与责任  

1.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自然资源局向区人民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1)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2)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4)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5)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6)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的主管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5)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6)阻碍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7)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8)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9)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八、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