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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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21-031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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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文      号
隆政办函〔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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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1〕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把全区尾矿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首要任务,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区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5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全部实行闭库销号。(责任单位:区应急局牵头,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逐库清查核实,确定“两个清单”。结合生态环境、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政策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尾矿库逐库核查甄别工作。2021年3月底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境、林草、水务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异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妥善处置。对发现的非法尾矿库,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应急局牵头,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三)落实包保责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甄别确定的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尾矿库“库长”制。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2021年底前完成针对性治理。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审查。新建尾矿库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距离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干流岸线3公里、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快推进尾矿库“双重预防机制”和信息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做好2020年已建成三等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维护和使用,2021年底前建成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区应急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做好对尾矿库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要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要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尾矿库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涉及有尾矿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完善制度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加强工作总结,完善有关制度,明确标准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有序推进尾矿库关闭验收、公告公示等工作,形成尾矿库管理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三)完善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尾矿库实施综合治理。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不得供水、供电。要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响应水平。

(四)强化跟踪问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尾矿库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姚茂林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杨晓志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杨 旭 区应急局局长

徐国良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晓东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瑞荣 区法院副院长

王 波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勇军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陶国荣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

余进海 区国资委副主任

赵光智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春勇 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副局长

余德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 伟 区水务局副局长

谢长勇 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

张建武 区应急局副局长

周春来 区林草局副局长

苏国铮 区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建武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隆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项目

任务分解

责任单位

工作成果

完成时限

1

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全区所有尾矿库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

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林草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对照现有尾矿库名单,逐一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存在的情况书面反馈区应急局。

2021年6月30日前

2

分别理清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尾矿库。

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按照职责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准规范进行清理核实,分别列出存在问题的尾矿库名单和问题隐患清单,汇总后报区应急局。

2021年6月30日前

3

对排查确定闭库的尾矿库严格按照规定上报至市应急局进行核实,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区应急局牵头。

符合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由区应急局上报至保山市应急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闭库销号。

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4

确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的清单

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生态环境、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政策要求,全面甄别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取缔关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

区应急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保、林草、规划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底前

5

对政府审定后的两个“清单”进行核实,报保山市人民政府。

区应急局负责。

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021年3月底前

6

严密防范“头顶库”的风险

组织对“头顶库”的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督促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及时完成“头顶库”治理,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

2021年底前

7

严防产生新的“头顶库”。

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长期坚持

8

严把尾矿库准入标准

对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选址从严审查。

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距离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干流岸线3公里、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

长期坚持

9

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

区应急局负责。

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长期坚持

10

全面提升尾矿库管理信息化水平

推进尾矿库“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区应急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长期坚持

11

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区应急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2021年底前建成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022年6月底前

12

做好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督管理

全面做好尾矿库污染物排放的源头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

3.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3

加强对尾矿库环保方面的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