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627-0001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6-27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隆阳区于2008年印发了《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隆政办发〔2008〕156号)文件,是隆阳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1〕61号)及《隆阳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67号)文件内容;结合隆阳区实际,为继续开展好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对原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印发新的暂行办法。

二、修改内容

本暂行办法根据2015年隆阳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后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对文件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修改,其他条款无变动。具体修改的机构名称为:区经济局修改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适用范围

新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未参保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中,在企业改制时已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实施时间

新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申报。

(二)审批。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区民政局,同时将汇总的表格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三)发放程序。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由区民政局按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名单,按标准逐月发放。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此项工作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