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隆政办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
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
为确保隆阳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强资金管理,结合隆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照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略高于隆阳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发放生活费,并随政策适当调整;坚持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适用范围
未参保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中,在企业改制时已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区民政局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由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区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50元标准代发生活费。具体条件如下:
1. 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取手续。
2. 以企业改制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3. 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4. 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5.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三、审批程序及日常管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 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隆阳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
2.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 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1寸登记照3张。
(二)审批。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区民政局,同时将汇总的表格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三)发放程序。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由区民政局按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名单,按标准逐月发放。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继续享受隆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在此基础上,所增发的生活费按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后,由区民政局逐月补发。
(四)日常管理。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由区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参加,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区民政局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同时,区民政局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工作要求
未参保城镇主体消失的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相互协调、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领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