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30210-00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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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2-10

现将《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3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65号)和《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隆阳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隆发〔2021〕43号)精神,加快构建系统、科学、高效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进一步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制定过程

2023年1月初,区教育体育局对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3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65号),结合隆阳实际,完成区级《三年行动计划》初稿草拟;经区教育体育局党组会专题研究审议,于2023年1月27日征求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等29家区级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21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意见建议;2023年1月28日,收集到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提出在“深化校园安全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中的“强化警校联动”工作牵头单位应增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住建局,予以采纳,其他28个区级单位和21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无修改意见建议;经修订后报请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核,同意印发实施。

三、内容解读

区级《三年行动计划》由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4部分构成。

(一)总体要求。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专职保安配备、校园封闭化管理、校园一键式报警器和视频监控安装并联入公安网”等人防、物防、技防4个100%安全防范建设任务全面达标、成果得到巩固,全州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校园安全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同比下降25%;“平安校园”创建全面达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巩固提升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4个100%建设成果,创建新标准“平安校园”达60%以上,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同比下降10%。

到2024年底,全区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校园安全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新标准“平安校园”创建全面达标,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同比下降20%。

到2025年底,强化完善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学校安全稳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学校师生营造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实现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证,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同比下降25%。

(三)重点工作

一是健全校园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完善校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处理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二是提升校园安全“三防”水平。配齐配强专职保安员、加强校园安防设施建设、推进校园“智慧安防”建设,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全面达标。

三是实施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开展防溺水、交通安全、防欺凌、食品安全、心理健康、实验实训和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治理,预防和遏制涉校涉生安全事故。

四是强化校园公共卫生管理。持续抓好校园疫情防控、强化学校卫生健康体系建设、强化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校园卫生工作制度、人员、课时进一步充实保障。

五是提升师生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广大师生安全防范意识,配齐法治副校长,强化国家安全教育、全民国防教育、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反邪、消防安全等校园安全教育培训,抓实火灾事故、食品安全、地震应急和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

六是深化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提升校园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强化警校联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强化“家校社”协同,为校园安全工作提供社会保护。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大投入保障,三是抓实日常监督,四是树立激励导向,五是规范责任追究。

四、政策措施影响范围

指导全区2023—2025年校园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化,全区校园安全防范人防、物防、技防等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师生、家庭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安全保障。

五、实施时间

本《三年行动计划》期限为2023—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