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隆政办规〔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708号)及《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保交地规〔201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必到位,养必见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保山市农村公路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区)城和县(区)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社区)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连接村民小组,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委会(社区)与村民小组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即“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村委会(社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与养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政府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养护质量;

(六)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划定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的招投标和养护承包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配合路政大队加强路政管理,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督促所属公路管理部门、村委会(社区)做好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交通运输管理所,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道、村道,做到有路必养;

(二)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加强沿线垃圾的处置;

(三)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管养公路危险路段的调查上报及安保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工作;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水毁抢修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识、标牌,确保行车安全;

(六)检查考核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养护质量检查评比结果;

(七)汇总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情况等统计上报工作;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内县道的水毁应急抢修、突发事件处理、路政管理工作,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具体承担本村(社区)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做好村道集中养护生产、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

(三)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的情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四)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

(五)做好本村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及管理、拆迁等问题。

第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和承养人工作职责由区交通运输局按行业规定制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即: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规定执行。市级配套养护资金按市级规定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区财政配套省补资金60%以上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国家、省、市的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是保证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二是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使用;三是资金必须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四是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县道、乡道省补资金50%用于大中修工程,50%用于日常养护、小修保养(30%用于日常养护、20%用于路面的小修保养和预防性养护);村道公路省补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工作,不足资金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县级财政配套省补资金60%以上的财政性养护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是清理水毁坍塌方、应急保通;二是弥补日常维护及小修保养经费不足;三是安排养护管理事业费;四是小修保养机具、应急保通机械购置;五是考核兑现及表彰奖励;六是管理用房维修及建设,办公设施和巡查管理交通工具购置及管理费用;七是养护大中修工程间接费用配套;八是管理人员工资经费等项目;九是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区级配套资金的10%。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按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列养补助资金、路网结构改造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补助资金、区人民政府配套的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核拨款,严格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供省补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审计情况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县道县管养,乡道乡管养,村道村管养”的三级管养职责,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公路的日常养护,实现常态化养护;县道经常性养护率必须达到100%,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以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和临时性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T5190—2019)执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5210—2018)规定执行,各种内外业图表资料按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云交基建〔2008〕244号)执行;组织实施按下达计划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养主管部门与承养单位或承养人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工作,制定防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及时清除桥涵淤积,疏通公路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清除水毁隐患。发生水毁、塌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路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运设备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路行政等级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公路养护机构要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年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对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意识教育;

(四)行政区域内管养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全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公路附属设施监管;

(六)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八)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工作总结(小结)、收集报送路政管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规范化管理台账;

(九)票据、证章、装备器材、法律文书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护路产完好、保证公路畅通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维护路权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路政管理机构的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路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管养作业单位及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养护工作经常性巡查检查制度,成立检查考核等领导小组,按月、季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依规制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养体系,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153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