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和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发改、财政、住建、水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已接入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防设施。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铺设供水管线、建设市政消火栓。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建设。
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均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
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管网通达区,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十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明确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施工图纸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由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施工图纸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二)每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消火栓缺损的报修电话或者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
(五)每年对城市用水高峰时段进行消火栓压力测试,确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MPa、流量不低于15L/S。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增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修建道路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破坏、损害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十条 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消火栓养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养护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71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