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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10728r0kFQ002
标    题 建议处分
姓    名 徐*
手    机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1年07月28日
信件内容 我建议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对隆阳区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发布的《隆阳区关于加快新冠疫苗接种和在公共场所查验新冠疫苗接种证明的通告》隆指挥部发〔2021〕——8号(以下统称通告)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该《通告》规定:一、隆阳辖区内凡年满12周岁及以上(户籍不限)且无疫苗禁忌症的人员均须接种新冠疫苗(15周岁以上年龄阶段的7月底前完成接种;12周岁以上年龄阶段的8月10前完成接种)。(确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接种的,需由辖区接种点医疗机构出具疫苗接种禁忌证明,下同。)二、即日起,对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出入政务大厅、文化娱乐场所、医疗机构、车站、景区景点、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农贸市场开展“二码联验”,即在查验“云南健康码”的同时检查新冠疫苗接种记录,对未接种人员(禁忌症除外)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上述场所。自2021年8月10日起,对年满12周岁以上人员开展“二码联验”,对未接种人员(禁忌症除外)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上述场所。三、2021年7月31日前,隆阳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禁忌症除外)实现接种清零。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的主体责任,未“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各类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未接种新冠疫苗原则上不得上岗。辖区所有学校的适龄学生应尽快接种,学校在开学报到时必须查验新冠疫苗接种凭证。四、全区大型会议等聚集性活动主办方应查验参加人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实行疫苗接种准入制。未接种疫苗和持有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不得参加活动。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有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但是新冠肺炎疫苗并不在免疫规划疫苗之列。该《通告》强制和变相强制公民打疫苗,违反了《疫苗管理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依据《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第三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我建议隆阳区卫健局对指挥部的《通告》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n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上的留言已知悉。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而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尽快形成免疫屏障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控方式。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非是“擅自进行的群体性预防接种”,而是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安排进行的“紧急接种”。尽快实现“应接尽接”、建立“免疫屏障”,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感谢您对隆阳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对象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处理时间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