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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30810001 | ||
标 题 | 违规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
姓 名 | 杨* | ||
手 机 | 191****0834 | ||
邮 箱 | y*******s@163.com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3年08月10日 | ||
信件内容 | 今天有工作人员到本人家中(保山中梁壹号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隆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中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所发布的,索引号为01525722-0-/2021-1222009的规定收取此费用。首先,没有按照此通知中,在票据上注明缴费人员姓名,有重复收取费用的嫌疑。其次,此次所收取的费用针对的本家庭成员都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同样未按照上述所提及的规定收取,本该减免50%的费用并未减免。最终违规收缴费用达120元,本人要求核实情况并退还此费用,如果不处理,本人会继续向上投诉并信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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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一)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 [2021] 676 号)中规定“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定价部门为:市人民政府。(二)现隆阳区执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 433 号)。该通知是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 2021版),按照法定程序,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报经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隆阳区执行。(三)《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 433 号)中规定: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保山中心城市的居民每人每月按5元收取,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费用减半征收。如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有重复收费或违规收费建议请隆阳区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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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处理时间 | 2023年0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