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司法局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1-061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11
隆阳区司法局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隆阳区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方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力争从源头上缓解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快速反应,迅速处置;
(四)加强引导,强化教育;
(五)依法处置,防止激化;
(六)注重善后,防止反弹。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设立隆阳区司法局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隆阳区司法局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构。
组 长:霍俊燕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王云芳 区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徐国卿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蒋飞兰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雪梅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马雪婷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人
杨晓潇 区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
武婷容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人
王春平 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股长
赵 丹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
李靖宙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赵会莲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董锐兰 区司法局依法行政监督股负责人
高晓丽 区司法局扫黑办主任
各司法所所长
各法律服务所主任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系统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作出事件处置决策,指挥、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协调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关注舆论动态和社会反映,尤其注重互联网信息,防止失实和有害信息传播;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善后处置、责任追究和情况报告等其他重大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牵头落实应急领导小组重大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协调做好系统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基层工作管理股:负责召集成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并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全面收集和掌握各类信息,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政治处:负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处置职责,并对有严重失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四)普法与依法治理股:协助市委宣传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加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管控工作;负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室:负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
(六)其他股室:协助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五、等级划分
按照参与人数、事态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三个等级。
(一)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Ⅲ级):是指直接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聚集闹事,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或危害相对较小,由事发单位可以有效控制、有效处置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II级):是指直接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聚集闹事行为激烈,事态已经激化或发生民转刑案件,公私财产损失严重,对社会稳定危害相对较大,由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才能控制、有效处置的事件。
(三)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I级):是指直接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事态激化升级,发生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公私财产损失巨大,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危害,需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件。
六、预警预防
(一)信息收集
1.制订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全覆盖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进一步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
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属地原则,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对可能属于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信息报送
1.采取分级报送机制。获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报告,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在组织处置的同时要上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最迟不超过2小时。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需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各单位、事发地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派员赴现场处置,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发经过、参与人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三)预警行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置行动。
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迅速上报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发展的趋势,立即制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相关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七、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同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处置结果,对事件做出研判,视情上报。
(二)现场处置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在赶赴现场的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临时应急处置指挥组,现场的最高职务领导担任指挥组组长,根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及时对突发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地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三)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平息后,现场临时应急处置指挥组自动解散,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应急领导小组要对善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要求事发地单位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八、奖励与责任
(一)各单位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有关人员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隆阳区司法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