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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瓦马乡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
填表单位(盖章):瓦马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 |
| 填报时间:201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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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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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调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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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在选举过程中出现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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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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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3年 | 现场抽查 | 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选举实际情况的选举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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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辖区内狂犬、野犬的定期检查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 | 4次/年 | 现场抽查 | 抽查本村饲养的数量;疫苗的注射情况;家养犬的栓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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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 | 4次/年 | 现场抽查 | 抽查痕迹管理;防检员的入户注射情况;免疫效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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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登记注册的检查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辖区内幼儿园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核实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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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瓦马乡人民政府 | 瓦马乡各村(社区) |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2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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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左耀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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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何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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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2898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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