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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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_zwfw-30/2021-0524310
发文机构
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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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2-02

 

一、为规范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代表单位参加会议的,应当会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报告会议精神;承办领导交办事项的,事项办结后应当1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中遇重大问题的应当即知即报;对外发布涉及工作内容的文稿、以单位名义答复群众诉求的或向其他单位报送材料的,应当事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未经民主决策不得实施;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突发性事件,应当向分管领导即知即报,分管领导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每年报告一次个人重大事项(附件1)。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出国(境)定居及出国就学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劳务收入情况;本人、配偶、子女购售房产、汽车等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向单位报告的个人其他重大事项。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后3日内补报。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事前5日内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操办丧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事后5日内完成书面补报。

五、个人重大事项应请示而未请示、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