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关于对燃气安全隐患实行举报的通告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3101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防控措施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13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城镇燃气安全防火墙,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决定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线索举报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无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门店)和流动商贩非法储存或沿街(村)灌装售卖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无危化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载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超量装载钢瓶,或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长时间存放装载钢瓶;
(四)扫描钢瓶二维码,发现气源来源不明的;
(五)违法充装过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和非自有气瓶;
(六)燃气经营者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七)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八)餐饮场所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九)管道燃气企业超过1年未入户进行安全检查,或者瓶装液化气企业未随瓶安检;
(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设施及报警装置;
(十一)第三方野蛮施工或故意破坏燃气管线设施;
(十二)其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设施。
二、举报受理要求
(一)举报时应提供信息:被举报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二)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的线索应当属实,不得道听途说、歪曲捏造,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诋毁他人,扰乱燃气市场秩序。对造谣诬陷、干扰正常市场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过确认属实后,将依法追究恶意举报者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受理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举报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