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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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71-4-/2021-061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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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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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6-10

瓦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瓦窑镇为多山地区,辖区内群山起伏,松散岩层分布广,地质环境较为脆弱,为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保山市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瓦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村(社区)和镇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及灾区村(社区)设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隆阳区瓦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各村(社区)及镇直有关部门要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瓦窑镇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镇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自然资源所、民政办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七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即由镇抢险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和给予补偿。

第三章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第八条 根据发生滑坡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

第九条 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较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镇政府立即启动《隆阳区瓦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了解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立即率队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灾区村(社区)干部共同组成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级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级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政府立即召开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听取自然资源、安监、民政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实施《隆阳区瓦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在局部地区实现特别管制措施。

(三)镇党委、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抢险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镇直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镇抢险救灾指挥部由镇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自然资源、派出所、民政、水管、村规、财政、卫生、林业、农科、交警、司法、电力、电信、灾区村(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二条 镇抗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公室,由镇党政办主任担任主任,自然资源、安监、财政、民政、派出、水管、农科、村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与镇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救灾物资的筹措、安排、调运。

(四)负责处理镇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十三条 镇抢险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一)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镇政府

组成单位:镇武装部、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险被压埋人员和国家财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除抢险。

(二)灾情监测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滑坡灾害的级别与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滑坡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密切监测滑坡发展,各群测群防点要配备报警器或铜锣等报警器材,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要及时发出警报,并迅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至没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

(三)清理河道

牵头单位:镇水管站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清除河道中的障碍物,保证沟道有良好的泄洪能力,避免引发泥石流。

(四)医疗防疫

牵头单位:瓦窑中心卫生院、老营卫生院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五)生活安置

牵头单位:镇民政办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及镇总工会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六)应急资金

牵头单位:瓦窑财政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委会及财政所、信用社等单位

主要职责:经镇政府批准,及时筹措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七)通讯

牵头单位:瓦窑电信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委会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八)物资供应

牵头单位:镇民政办

组成单位:党政办、农经站、粮管所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的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九)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瓦窑派出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司法所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十)生产自救

牵头单位:镇政府

组成单位:自然资源、村规、教育、民政、农科、水管、电力等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供恢复重建方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有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主管单位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五)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六)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七)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及自然资源所。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