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追责依据: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4号)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