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 索引号
- 01525770-6-/2019-0401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0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是哪个?
答: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审批事项有哪些?
答:办理云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问:审批依据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问:列入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答: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从事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企业。
问: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问:申领许可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附表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有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问: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索取或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办理程序附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于自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于自查表内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证大厅;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受理。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改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非煤矿山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办结材料移交手续,并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五)专家组审查。专家组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审查工作:①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县(市、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办证大厅受理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料审查意见;②经专家组审查基本符合或符合条件的,向业务处室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同时将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档案;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相关审查资料送交业务处室。 (六)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审核。局业务处经办人员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业务处领导审批。业务处分管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定,签署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七)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局领导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八)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发证。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大厅在10个工作日内打印许可证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将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并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