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01525770-6-/2018-1018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18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问题:这个事项属于那种类型?
答:公共服务
2.问题:这个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哪个部门?
答:水寨乡人民政府
3.问题:这个事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国发【2017】9号
4.问题:这个事项的责任事项有哪些?
答: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开具证明信,并注明供应部门发售极量;
3.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供应部门购买及发售量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问题:这个事项的追责情形有哪些?
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2.不按规定开具证明信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开具证明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6.问题:这个事项的追责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问题:作为群众该如何监督?
答:(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水寨乡党政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139711,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水寨乡纪工委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3139711;
(3)信函投诉:隆阳区水寨乡纪工委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78005;
(4)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电子邮箱:szxdwzf@163.com。
8.问题:该类事项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问题:办理此种事项如何收费?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