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寨乡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70-6-02_Z/2017-021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水寨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2-10
水寨乡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发布服务,维护政府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与权威性,全面反映我乡的工作信息,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特制订水寨乡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乡及各部门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1.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水寨乡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公布指南》。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各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信息的审核
1.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本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2. 在网站利用文字、数据、表格、图片等形式传送、生成的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诽谤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8)制作、复制、和传播有损单位稳定的信息;
(9)上网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从事其它侵犯网络活动;
(10)在互联网上存储、处理、传递单位内部信息的。
(五)信息的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部门上报信息,由办公室统一核稿,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专人负责网上发布,重大信息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受理办公地点为:水寨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办公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5—313971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规定》由水寨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