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索引号
01525767-7-/2021-050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惠农政策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5-05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
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02年、2003年未拿到退耕还林粮、款、造林补助费的农户,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退耕办、林业局进行咨询。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