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乡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525762-6-17_F/2016-1231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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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1-01

为加强我乡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隆阳区扶贫项目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隆阳区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隆发〔201521号)的规定,安排用于我乡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包括:区、乡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用于扶贫项目和扶贫工作的资金,向上级部门筹集的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群众易地搬迁自筹资金、易地搬迁保证金及暂收款、政府易地搬迁社会借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应用于下列项目:

(一)易地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勘探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因易地搬迁需实施的征地拆迁支出及补偿;

(三)支持贫困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贫困村的村庄道路硬化及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补助;     

(四)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池、小水窖、沼气池、节能灶、改厕、改圈、院场硬化、墙体粉刷等;

(五) 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指产业扶贫贷款和小额信贷的财政贴息);

(六)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开支;

(七)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的技能和科技知识培训。

第四条  精准扶贫项目由本乡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招标程序和方法按照《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高效运行有关业务工作的通知》(隆政务发〔2014〕15号)要求执行。招标人中标后,本乡人民政府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建设质量信誉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廉政施工承诺书,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涉及方案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各个项目在合同期内按质按量完工。

  实行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为方便统计和监管,以乡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为扶贫资金接收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我乡扶贫专项资金。设置扶贫专账,分项核算扶贫款项收支情况。

  为统筹资金核算和管理,所有扶贫专项资金需经乡财政专户调拨,对口挂钩部门拨付的扶贫资金定向用于所属的扶贫项目。

  资金报账需经合同双方认定后到地税三分局开具建安发票,有效票据的用途和时间要与项目资金拨付文件一致,杜绝虚假发票套取或转移专项资金用途,入户项目用报账花名册进行报账。

  兑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必须转账支付,补助农户的资金采取存折兑付,由信用社打入农户一折通,杜绝现金交易。

  根据《隆阳区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532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即项目开工后拨付5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半,拨付30%的项目补助金;项目完工,乡级验收结束并组织资金报账后拨付20%的尾款(公益项目扣留10%的质量保证金)。  

  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办)负责审核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对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乡扶贫办、财政所、乡财务室分别设置和登记每一笔扶贫资金收支台帐。

第十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由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如遇急需拨付的情况需由分管领导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拨付。

第十  报账票据严格执行四人会签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人为经手人,实施项目的乡、村、组干部为证明人,负责扶贫工作及财务工作的领导为分管领导,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字生效。

第十  扶贫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乡扶贫办及相关项目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或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审批乡财政所根据有效票据和合同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  实行专项资金定期通报,扶贫资金收支情况需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于次月在班子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工作微信群众上公布

第十  根据《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由乡纪委会同乡扶贫办、乡财政所、农经等部门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并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由乡纪委会同乡扶贫办、财政所、农经部门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延迟下拨资金和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项目资金的,由乡纪委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  本办法由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扶贫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