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隆阳区在建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22-0-/2021-0611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11
保山市隆阳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二一年五月
目 录
1 总 则- 1 -
1.1 编制目的- 1 -
1.2 编制依据- 1 -
1.3 适用范围- 1 -
1.4 工作原则- 2 -
1.5 组织实施- 2 -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
2.1 应急指挥机构- 3 -
2.2 工作职责- 4 -
2.3 组织指挥体系图- 7 -
3 预防和预警- 8 -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8 -
3.2 预防预警行动- 8 -
4 应急措施- 11 -
4.1 协调保障- 11 -
4.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1 -
4.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1 -
4.4 应急队伍保障- 12 -
4.5 交通运输保障- 12 -
4.6 医疗卫生保障- 12 -
4.7 治安保障- 12 -
4.8 资金保障- 12 -
5 后期处置- 14 -
5.1 善后处理- 14 -
5.2 社会救助- 14 -
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14 -
5.4 水毁工程修复- 14 -
5.5 防洪抢险工作评价- 15 -
6 附 则- 16 -
6.1 名词术语定义- 16 -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6 -
6.3 预案实施时间- 17 -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在建、建成试投运未验收水电站发生洪水灾害及事故时报请区委、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做好全区水电站洪水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在建、建成试投运水电站防洪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电站工程建设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山市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隆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隆阳区境内在建水电站(含建成试投运未验收水电站)。
1.3.2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包括:一是由于水文气象灾害(如洪水)引起的库水位升高和流量增大引发的围堰垮坝、堤防决口、电站建筑物垮塌威胁下游村庄等灾害或重大险情;二是电站下游大体积漂移物对挡水建筑的撞击引发的情况;三是地质灾害给大坝及下游带来的危险;四是其他险情。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建立科学的在建、建成试投运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1.4.2坚持以防为主原则。加强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1.4.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原则。
1.4.4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原则。
1.4.5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组织实施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隆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在建水电站施工期洪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全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地震局、区消防大队、区供销社、驻隆部队和武警部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通信运营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隆阳分公司)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抽调相关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事务。
在建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是防洪抢险应急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中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的相关责任单位。
2.2工作职责
2.2.1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我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
2.2.2办公室工作职责
及时了解掌握在建水电站汛情、灾情和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情况,做好上报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协调、督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在建水电站上下游信息通报制度。负责灾后重建工作的布置。
2.2.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灾情和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在建水电站的水情、雨情,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向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汇报。
区发展和改革局:督促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报批和防汛责任制、度汛方案的落实。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负责组织实施防洪工程建设、河道清障、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新闻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设立救助应急工作信息发布专栏,向社会公示灾害救助、伤亡、应急救援物资发放等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时的公路畅通。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民政局:负责灾区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济款的发放和管理使用。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指导地质灾害抢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预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紧急情况下组织部分警力投入抗洪抢险。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组织全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统筹安排防洪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组织和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引导全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地震局:负责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件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件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涝区组织排水,负责实施水下救援和水下作业等相关救援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应急所需常用物资调配、储备和供应。
驻隆部队和武警部队:贯彻执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等工作。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保障防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通信运营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隆阳分公司):进行在建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通讯的平台建设工作,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按照《云南省战备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挥调度通信设施。
2.2.4主体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在建水电站业主是工程区的安全度汛工作的主体责任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协调统一,在项目业主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汛期业主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灾指挥部,负责工程的防汛抗灾工作。
设计单位提供在建电站各个施工阶段的防洪度汛标准,编制度汛方案、施工期雨情水情测报站网及报汛通讯方式规划;检验、修正库容曲线、泄水曲线和调洪计算等;结合永久性通讯方案提出施工期对外通讯方案;及时解决度汛中出现的设计方面问题。
监理单位按照确定的工程施工总进度、度汛方案等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并按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汛前自检,督促承建单位按防汛措施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在项目业主的统一指挥下做好防洪抢险工作,加强防洪抢险宣传、教育,确保责任范围内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生活区、工程设施、器材、设备的安全度汛。同时,在工程防汛抗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确保关键工程部位安全度汛。在紧急情况下,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由于突发性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3组织指挥体系图
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害事故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人员就位 |
发出预警信息 |
区在建水电站防洪应急预案启动 |
成员单位进入相应的应急组织状态 |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水电站业主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重要的水情、雨情信息;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通报工作,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精度;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报。当预报将发生洪灾时,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
3.1.2工程信息
在建水电站业主应及时向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报送工程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水电站建设工程信息应及时掌握。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电站所在河流洪水预警
进入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主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种信息畅通。
警戒水位以下洪水预警: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水文信息传达到工程建设各部门,完成预警。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区防汛办、洪水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办公室24小时监控,电站业主主要领导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汇报,并发布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区防汛办、项目业主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副组长上岗到位,按照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超标准洪水预警:区防汛办、项目业主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险情。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组长上岗到位,按照发布的预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有征兆但暴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电站围堰洪水预警: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围堰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电站堤防、护岸、边坡及其他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等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划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在汛期安排专人巡查。
4 应急措施
4.1协调保障
发改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在建水电站汛情、灾情和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情况,做好上报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协调、督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在建水电站上下游信息通报制度。负责灾后重建工作的布置。
4.2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保证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
4.2.2在紧急情况下,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4.3.1在建水电站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在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研究优化抢险方案。
4.3.2在建水电站项目业主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全区各级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
4.4 应急队伍保障
4.4.1抢险队伍是指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隆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队伍;区、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建的防洪抢险队伍。
4.4.2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驻隆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隆部队参与抢险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交通运输畅通。
4.6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人员救助、抢救伤员、疾病防治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4.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在建水电站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8 资金保障
4.8.1每个在建水电站应安排当年防洪抢险准备金,用于应急抢险工作。
4.8.2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预算和投资中要列入防洪抢险应急准备金,一旦发生险情积极筹措资金,为防洪抢险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在建水电站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救灾。
5.1.2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积极应对水电站受灾区的善后处理工作,谨防灾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对伤、亡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1.3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在洪水灾害消除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区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洪水灾害救灾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进行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到位。
5.4 水毁工程修复
5.4.1对影响当年水电站建设防洪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年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度汛能力。水电站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施工建设。
5.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5 防洪抢险工作评价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应针对防洪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工作。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巡堤查险、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附表一:
洪水类型
一般洪水 |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
较大洪水 |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
大洪水 |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
特大洪水 |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对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