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115330015798377733-/2022-120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2〕006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PEH7R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艳婷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义乌国际商贸城D区4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及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于2022年8月8日22时30分许,接纳未成年人,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22时30分许,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在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中检查时发现,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D27包间存在营利性陪侍,查获陪侍人员4名,其中,未成年人1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四个月的行政处罚,期限自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12份;
(二)迪凯轰趴娱乐歌厅酒水单1份;
(三) 未成年人身份信息1份;
(四)公安机关检查视听证据材料:光盘1张、照片2页。
2022年11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11月3日09时12分,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国际商贸城D区4楼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处于停业整顿状态,经营面积3800平方米,营业场所位于该栋建筑物4层,共有KTV包间47间,共设有5个功能区,分别是:总台、KTV包房、公共卫生间、办公室、茶水间。经检查发现,《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悬挂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经查看相关台账记录,只有考勤表,未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名簿,人员管理不规范;对D27包间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隆)文综检(勘)字〔2022〕006号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经理陈琪东和法定代表人杨艳婷)2份;
(三)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四)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五)现场视听证据资料6份。
其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中可认定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经理,还是陪侍人员及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都一一印证了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陪侍人员中有1名为未成年人;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进一步调查未发现异常。
以上公安机关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互相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事实,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提供经营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并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带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守法经营意识淡薄,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提供了经营场所,未能有效辨别陪侍人员的身份证真假,致使一名提供虚假身份证信息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经营场所。案件调查过程中,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如实供述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迪凯轰趴娱乐歌厅部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整),并处35000元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拟处理意见,并于2022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2〕006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整),并处35000元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