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115330015798377733-/2022-051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697317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明旭
住所(住址等):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保山五洲国际广场第8栋第3层31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于2022年5月2日夜间至5月3日凌晨接纳未成年人,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5月2日夜间至5月3日凌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对位于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保山五洲国际广场第8栋第3层311号的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场所发现多名未成年人在上网玩游戏、逗留,永昌派出所将在现场上网、逗留的未成年赵某等13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此情况反馈给社区警务室和文化部门做后续处理。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日上午,值班领导接到永昌派出所电话,5月2日晚上,永昌派出所警务人员查到薇子网络文化服务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13人。根据“归口查证”原则,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派出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和永昌派出所于当天下午2时40分,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保山五洲国际广场第8栋第3层311号的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处向现场负责人王明旭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该网吧证照齐全,并悬挂于场内显著位置;
2.现场上网人员3人,无未成年人;
3.执法人员调取5月2日晚上至5月3日凌晨的上网人员名单发现一是该网吧存在超时营业,结束上网时间是5月3日01:40分;二是实际上网人员与系统登记不相符,系统上看不到上网人员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但是使用同一个姓名(袁从蝉)登记上网共18次;
4.在消费人员疫情防控登记表上发现登记人员人数与电脑系统的人数不相符合,5月2日的登记了12人,发现未满18周岁的有3人,5月3日的未进行登记;
5.执法人员问现场负责人王明旭,为什么5月2日晚上至5月3日凌晨要接纳未成年人,王明旭说他白天都不给不满18周岁的人进网吧,昨天晚上是以为时间晚了就抱有侥幸心理,所以就让他们进网吧了。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了拍照,现场负责人王明旭全程在场,对检查全过程无异议、无疑义,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告知王明旭,即刻起立即暂停营业,关于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将立案查处,并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检查工作于5月3日15时37分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隆)文综检(勘)字〔2022〕002号1份;
(二)2022年5月2日夜间至5月3日凌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据材料1份;
(三)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警情处理证据材料1份;
(四)《调查询问笔录》8份;
(五)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2份;
(七)消费人员疫情防控登记表复印件2页。
以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互相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属于明知故犯。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你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微子网络文化服务部作出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拟处理意见,并于2022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文综罚告字〔2021〕002号)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