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季度典型案件通报
- 索引号
- 115330015798377733-/2021-101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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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0-11
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季度典型案件通报
一、黄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我局接到12328热线转办投诉,经对当事人黄飞进行询问调查及对云MT0378号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进行调取,证实:当事人黄飞于2021年06月15日21时00分许驾驶云MT0378号出租汽车在从九隆路至隆阳区幼儿园行驶,车上搭载一名乘客同时云MT0378号出租车司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收取乘客乘车费12元整。经调查,黄飞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云MT0378号出租汽车驾驶员黄飞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7月2日
二、聂建春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人寿保险公司附近开展行政执法中,经过对驾驶员聂建春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聂建春的《从业资格证》因诚信考核逾期,其《从业资格证》已被我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列管。经调查,聂建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诚信考核逾期,已被我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列管,该《从业资格证》正处于“黑名单”列管状态,列管期间禁止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聂建春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7月29日
三、杨世明使用失效从业资格,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人寿保险公司附近开展行政执法中,经过对驾驶员杨世明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杨世明的《从业资格证》因年龄超过60周岁未能延续,其《从业资格证》已失效。经调查,杨世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年龄超过60周岁未能延续,其《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失效后禁止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杨世明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7月29日
四、翟彬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杭瑞高速老营段与公安交警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经过对当事人瞿彬及车上的1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瞿彬于2021年9月2日上午8时许,驾驶云AJ8S34号大通小型普通客车从梁河搭载6名乘客送往目的地昆明,当事人瞿彬在调查询问中陈述:该车搭载的6名乘客是一起接到的,他们是包车,有包车合同,包车费用为壹仟伍佰(1500.00)元。但其中1名乘客方雪琴在调查询问中陈述:她乘坐该车是自己联系的,且梁河至昆明乘车的交通费叁佰(300.00)元是到达目的地昆明后自己向驾驶员瞿彬进行支付,乘客方雪琴陈述的事项与当事人瞿彬所说的包车一事不符,属包车以外的旅客。经调查,瞿彬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J8S34号大通小型普通客车经营范围为: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二)法律依据:驾驶员翟彬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9月8日
五、隆阳区老渔夫餐厅发票违法案
(一)案件情况:因纳税人保管不善丢失空白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5份, 发票代码:053001800104, 发票号码为:№.28041394-№.28041448)。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处罚结果:对隆阳区老渔夫餐厅发票违法案保管不善丢失空白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55份, 发票代码:053001800104, 发票号码为:№.28041394-№.28041448)的行为给予2000.00元的罚款处理。
(四)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