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依据)
- 索引号
- 01525687-7/20261021-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10-21
隆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 | 办理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县级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省州(市)县级 |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3 | 对违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省州(市)县级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4 | 对违反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省州(市)县级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5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省州(市)县级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6 | 对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县级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7 | 对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财政局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 县级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8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省州(市)县级 |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根据省级部署开展 |
9 | 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及其财政票据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 省州(市)县级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10 | 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省州(市)县级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11 | 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 省州(市)县级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2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税务部门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 省州(市)县级 | 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和负责人员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3 |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评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2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按年度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 州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 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
14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财政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干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第四条第三款: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省金融办与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把风险防控作为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 | 州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 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根据省级部署开展 |
15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省州(市)县级(由对应层级的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 法人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初核后提交县级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
16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隆阳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县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6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隆阳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 省州(市)县级 | 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记账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本身) | 根据具体规定办理 | 不收费 |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