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0号 隆阳区子杨校外托管服务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527-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5-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隆阳区子杨校外托管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
经营者:杨丽虹
2026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与河图街道中心校开展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隆阳区子杨校外托管服务部存在向被托管的未成年人提供餐食的行为,经现场查看,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未包含食品经营类项目,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当事人隆阳区子杨校外托管服务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26年2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5*******。2026年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与河图街道中心校开展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托管服务对象提供餐食服务。据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天向托管服务对象供应午餐,截至2026年2月1日,共计供餐时间为7天,收费标准为:每餐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收费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0张5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杨丽虹进行询问时,杨丽虹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杨丽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隆阳区子杨校外托管服务部经营资质、负责人身份信息;
3.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杨丽虹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露天柴火灶1台、土豆1袋)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