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4号 保山市隆阳区高清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410-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高清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美甲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何其琛
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的保山市隆阳区高清化妆品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在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的货架发现有1瓶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化妆品属于一个套盒内的其中一个产品(雅诗兰黛经典版微精华露),根据该店店员所述,该套盒内共有三个产品,分别为:雅诗兰黛智妍紧塑精华乳霜(已自用)、雅诗兰黛特润修护肌活精华霜(于2025年1月已经销售)和雅诗兰黛经典版微精华露。超过有效期的的产品为名称:雅诗兰黛经典版微精华露,规格:200ml/瓶,批号HA2,有效期至202510。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2日,当事人租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设立保山市隆阳区高清化妆品店,从事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发现有1瓶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标签显示中文名称:雅诗兰黛经典版微精华露,原产国:日本,净含量200ml,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网妆网备进字(沪)2021504520,备案人:雅诗兰黛公司,地址:上海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301、302、306室,生产批号:HA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
据调查,当事人外购该化妆品到店内进行售卖,因时间久远记不清该化妆品的进货时间和进货价格。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实际销售金额无法确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朋友圈发布的销售信息截图,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的照片9张5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2.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当事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信息截屏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情况;
3.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情况;
5.与本案有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2026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并向本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希望本局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信息截屏等证据材料,且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雅诗兰黛经典版微精华露”化妆品1瓶;
2.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3.对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