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4号隆阳区永熙餐馆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408-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4-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4


名称:隆阳区永熙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者:晚成凤

经营范围:正餐、小吃服务;食品、珠宝、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1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隆阳区文旅市场秩序整治联合检查发现线索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永熙餐馆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该店门头:傣家孔雀宴,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在餐厅公示牌上公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为隆阳区永熙餐馆,许可证编号为:JY2530********,签发日期:2020813日,有效期至2025812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厨房冰柜生食、熟食、荤食、素食未分类摆放,冰柜留样食物未按规定标明名称、日期等信息,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4“原料贮存6.4.1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6.4.2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7.1.2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局于20261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512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8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开展正餐、小吃等食品经营活动20261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隆阳区文旅市场秩序整治联合检查发现线索依法到当事人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馆厨房冰柜生食、熟食、荤食、素食未分类摆放,冰柜留样食物未按规定标明名称、日期等信息,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47.1.2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有效期届满(签发日期2020813日,有效期至2025812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2025813日至2026127日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追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3现场照片2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61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本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13,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320261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42026129日,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其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的事实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3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4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及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认真整顿整改,及时申办许可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具备经营条件,结合当事人还将继续经营的意愿,对当事人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