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8号 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20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范围:建材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烧结页岩砖,烧结瓦的制造及销售。
负责人:赵国良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2025年5月22日,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到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对其2025年5月22日按照GB/T5101-2017标准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了抽样,并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Q0041(4/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长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240,±2.0,检验结果为:-3.7;样本极差:公称尺寸240,≤6.0,检验结果为:6.5;宽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115,±1.5,检验结果为:-3.6;样本极差:公称尺寸115,≤5.0,检验结果3.5。高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53,±1.5,检验结果为:-3.1;样本极差:公称尺寸53,≤4.0,检验结果3.0。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判定不合格。202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5-Q0041(4/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地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批次烧结普通砖均已销售,无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3日成立,在隆阳区蒲缥镇********生产烧结普通砖。2025年5月2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当日按照GB/T5101-2017标准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了抽样。2025年10月24日,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Q0041(4/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长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240,±2.0,检验结果为:-3.7;样本极差:公称尺寸240,≤6.0,检验结果为:6.5;宽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115,±1.5,检验结果为:-3.6;样本极差:公称尺寸115,≤5.0,检验结果3.5。高的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公称尺寸53,±1.5,检验结果为:-3.1;样本极差:公称尺寸53,≤4.0,检验结果3.0。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判定不合格。
据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生产了该批次烧结普通砖,规格FCBYMU10 240×115×53,生产成本0.23元/块,共生产6000块。按照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标准价0.30元/块计算,该批生产的烧结普通砖,6000块,货值金额1800元。截止本局查获时,上述有烧结普通砖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故实际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且本次抽检为当事人主动提供抽样样品,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O:25-Q0041(4/5),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页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3.202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拍摄的现场核查情况,照片2张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