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6号 保山市仙怡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204-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2-0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6


当事人:保山市仙怡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饮料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食品生产;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5********

食品类别:饮料、方便食品、糖果制品

有效期至:2026925

经营者:陶灿

委托代理人:罗勋智,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现任职务:保山市仙怡食品厂管理人员


20259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购买了保山市仙怡食品厂生产的冰糖雪梨风味饮料后,发现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

202510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标有“滇露®冰糖雪梨风味饮料,净含量:240ml,品名:冰糖雪梨,产品类型:风味饮料,配料表:纯净水,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食用盐D-异抗坏血酸钠,胡萝卜素,食用香精】,产品标准:GB 7101,生产许可证号:SC1135********,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10/07,产地:云南保山,生产商:保山市仙怡食品厂,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电话:0875-28********,手机:133********,储存方法: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冷饮风味更佳,营养成分表标有‘项目、每100MLNRV%、能量0KJ  1%,蛋白质0g 0%,脂肪0g 0%,碳水化合物0g 2%,21mg 1%’”等信息的产品22瓶,在当事人包材库内未发现此款产品的标签。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每100毫升(ml)为0KJNRV%1%,碳水化合物每100毫升(ml)为0gNRV%2%,该产品能量每100毫升(ml)为0KJNRV%应该为0%,碳水化合物每100毫升(ml)为0gNRV%应该为0%,因此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510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111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237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35********,食品类别:饮料、方便食品、糖果制品,有效期至:2026925日。202510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标有“滇露®冰糖雪梨风味饮料”的产品22瓶,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每100毫升(ml)为0KJNRV%1%,碳水化合物每100毫升(ml)为0gNRV%2%。该产品能量每100毫升(ml)为0KJNRV%应该为0%,碳水化合物每100毫升(ml)为0gNRV%应该为0%,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

据调查,当事人于2025718日和20251007日分别生产了该款产品30件和51件,成本价为9.5元每件(24/件)。同时,分别于2025725日和20251010日向丽江的客户销售了30件和50件,销售价格为每件10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据及生产销售台账。经计算,上述物品货值金额为810,违法所得为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0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1017日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510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511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5112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1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9《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5112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表示接到投诉举报后,就开始查找原因,召回问题产品,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但近年来,原材料成本持续上涨,市场需求锐减,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企业生存举步维艰,请求本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冰糖雪梨风味饮料22瓶(24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1800元。

同时,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