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4号 保山福昌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12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1-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保山福昌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自然人独资公司
经营者:王佳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5********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农场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坚果种植;水果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张佳丽,性别:女,民族: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大专,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职务:保山福昌食品有限公司厂长。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保山福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在该工厂的原料库发现以下过期食材:1.开封的小麦面粉一袋,生产厂商:深圳南海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2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4030500017;2.开封的月饼专用糖浆(复合糖浆)一桶,生产产商:醇源食品(禹城)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7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37148201357;3.开封的Q润戚风蛋糕预拌粉一袋,生产产商:吗哪烘焙原料(临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37139600153;4.开封过的双桥麦芽糖两桶。生产厂家:广州双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4010500043,其中一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另一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5.未开封的香满园300麦芯小麦粉一袋,生产商:益海嘉里(昆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3012206523,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保质期:6个月。在该工厂原料库发现一个食品添加剂专柜,在专柜中发现过期食品添加剂:1.开封过的复配着色剂(黄色水)复配β-胡萝卜染色水一瓶,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编号:SC10344070506939,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2.开封过的巴旦木粉一袋,生厂商:安徽皖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编号:SC10434010805314,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5********,于2025年9月5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245********,2025年9月5日办理了延期。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原料库存放的月饼专用糖浆(复合糖浆)等7个品规8袋/桶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月饼专用糖浆(复合糖浆)生产了400g豆沙月饼28个。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生产台账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812元,由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福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拍摄照片6页,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3.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厂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受委托人(厂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厂长受委托协助调查的事实情况;
4.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事实情况;
5.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2025年9月18日恢复生产到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查封期间的《生产台账》一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实施情况;
6.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强制扣押辛〔2025〕9-24号一份一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隆市监扣押物清辛〔2025〕9-24号一份两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辛〔2025〕9-24号一份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封、扣押、责令整改的事实情况;
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6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申请》,陈述在检查出来糖浆是过期的之后,积极整改,不断努力改进生产环境,但现在经济压力大,且该厂房去年经历了火灾,还要对厂房进行改造,特申请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并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由于产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28个400g豆沙月饼;
2.没收超有效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①开封的小麦面粉一袋;②开封的月饼专用糖浆(复合糖浆)一桶;③开封的Q润戚风蛋糕预拌粉一袋;④开封过的双桥麦芽糖两桶;⑤未开封的香满园300麦芯小麦粉一袋;⑥开封过的复配着色剂(黄色水)复配β-胡萝卜染色水一瓶;⑦开封过的巴旦木粉一袋;
3.并处罚款1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