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号隆阳区明国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60122-00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1-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


当事人:隆阳区明国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酒、烟草制品、茶叶、油粮、调味品、文具用品、玩具、日用品、化妆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批发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朱啟美


202511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的隆阳区明国百货超市在售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销售区域货架上查获以下11个品规111袋(盒)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期限1.湖北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云吞面”,该食品外装标的生产日期为202541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38/袋,共计33袋;2.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粽”,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313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6袋;3.师宗县光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喜庆喜糖”,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1027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7袋;4.濮阳县豫北三乐食品厂生产的“小小兔奶味糖”,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420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袋;5.师宗县光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光裕尚食糖果”,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14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3袋;6.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牛无糖黑芝麻糊”,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109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7.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肠”,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829日,保质期6个月,共计12袋;8.成都市彭州张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琪玛”,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11日,保质期8个月,共计5袋;9.云南黄泥塘藕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蜂蜜速溶藕粉”,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812日,保质期24个月,共计11盒;10.四川优品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菜辣棒”,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41日,保质期150天,共计5袋;11.保山市隆阳区乖乖崽豆制品加工坊生产的“手撕牛肉”,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81日,保质期:180天,共计26。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11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11品类111袋(盒)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无法提供购销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照当事人经营者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的陈述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73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1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经营者朱啟美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隆阳区明国百货超市《营业执照》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3.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1页(照片共2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111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啟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1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三条第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下11个品规111袋(盒)已超过保质期期限的食品“港式云吞面”33袋,猪肉粽”6袋,“喜庆喜糖”7袋,“小小兔奶味糖”1袋,“光裕尚食糖果”3袋,“黑牛无糖黑芝麻糊”2袋,“鸡肉肠”12袋,“沙琪玛”5袋,“蜂蜜速溶藕粉”11盒,“香菜辣棒”5袋,“手撕牛肉”26袋;

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