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号 保山济百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60122-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1-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号![]()
当事人:保山济百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白族彝族乡********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胡金华
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白族彝族乡********的保山济百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药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区域货架上查获以下13个品规超过有效期且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据等进货凭证材料的药品:1.青霉素V钾片6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产品批号:230905,有效期至2025年8月;2.热淋清片2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国源国药(广东)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日,产品批号:20221102,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头孢丙烯颗粒7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产品批号:31-231002,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4.盐酸克林霉素胶囊3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2日,产品批号:913002,有效期至:2025年10月;5.银杏叶颗粒10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山东宜岛康制药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0月8日,产品批号:03231005,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6.伤风净喷雾剂3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肥凯华制药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产品批号:230801,有效期至2025年7月;7.小儿热速清颗粒7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产品批号:2303023,有效期至2025年8月;8.滴耳油6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成都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0月6,产品批号:231001,有效期至2025年10月5日;9.皮肤1号医用退热凝胶7支,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湖北冠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产品批号:23100703,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10.硫糖铝咀嚼片4瓶,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产品批号:220504,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1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产品批号:21051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2.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产品批号:231102,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金胆片2盒,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哈尔滨大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11月9日,产品批号:231101,有效期至:2025年11月8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区域货架上查获上述13个品规超过有效期且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据等进货凭证材料的药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据等进货凭证材料,故无法准确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参照当事人的陈述,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7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胡金华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保山济百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公司营业信息;
3.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4页(照片共2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6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以下劣药:“青霉素V钾片”6盒、“热淋清片”2盒、“头孢丙烯颗粒”7盒、“盐酸克林霉素胶囊”3盒、“银杏叶颗粒”10盒、“伤风净喷雾剂”3盒、“小儿热速清颗粒”7盒、“滴耳油”6盒、“皮肤1号医用退热凝胶”7支、“硫糖铝咀嚼片”4瓶、“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盒、“金胆片”2盒;
2.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对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