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98号 隆阳区温云糕点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122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2-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98


当事人:隆阳区温云糕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黄海宁


202587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在操作间案台上发现正在使用的过期鸡蛋22盒以及正在制作的一盆面团(已添加过期鸡蛋1.正大初生蛋480g12枚)1盒,已使用7枚的蛋壳放在盒子里,蛋液新鲜,未使用5枚;2.正大玉米鸡蛋1kg20枚)1盒,已使用13枚的蛋壳放在盒子里,蛋液新鲜,未使用7枚。以上鸡蛋生产日期均为20250704,保质期30现场当事人店内糕点制作员李美凤认可其于87日早上使用了上述共计20枚正大鸡蛋用于制作生产糕点的面团在进门左边堆放有批量临期鸡蛋,转角墙边放有一个纸箱,纸箱里发现过期鸡蛋共计413盒:1.原野阳光玉米精选蛋900g20枚)7盒,2.原野阳光五谷营养蛋500g10枚)1盒,生产日期均为2025/7/6,保质期30天;3.黄天鹅可生食鸡蛋795g15枚)2盒,4.黄天鹅可生食鸡蛋530g10枚)3盒,生产日期均为20250704,保质期30天。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15盒过期鸡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停业整改,已添加过期鸡蛋面团取证后现场销毁因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本局20258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720日从隆阳区吉丹副食品经营部购进正大初生蛋480g12枚)24盒,7/盒,共计168元,正大玉米鸡蛋1kg20枚)16盒,14/盒,共计224元,合计392元,产日期均为20250704,保质期30天,至202587日本局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日,当事人使用了摆放在操作台最后剩余的1盒正大初生蛋、1盒正大玉米鸡蛋中的20枚过期鸡蛋进行糕点生产制作,其中使用正大初生蛋7正大玉米鸡蛋13当事人提供了鸡蛋的检验报告、进货台账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经核算,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1盒正大初生蛋、1盒正大玉米鸡蛋的货值金额为21元,因检查发现及时,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鸡蛋生产的糕点尚未生产完成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场所进门左边转角墙边纸箱里的超过保质期鸡蛋共计413盒未用于进行生产加工,属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8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隆阳区温云糕点店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及发现其使用过期鸡蛋的事实情况。

22025821日,当事人隆阳区温云糕点店经营者黄海宁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违法事实。

32025821日,当事人隆阳区温云糕点店经营者黄海宁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营业资质情况。

42025821日,当事人隆阳区温云糕点店经营者黄海宁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12、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86页,证明其积极整改情况。

5202595日,当事人隆阳区温云糕点店经营者黄海宁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销毁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未及时清理的超过保质期的鸡蛋进行销毁的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12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表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是由于员工疏忽大意未检查生产日期就使用了少量过期鸡蛋,但都进行过感官检查确保未变质才使用,且未最终生产糕点进行销售,未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及已经认真完成整改,希望本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认真整改,使用过期鸡蛋的原料生产的糕点未流入市场销售,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蛋2213枚,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