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7号 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929-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装卸搬运;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鲜肉批发;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品牌管理;日用百货销售;家具销售;鞋帽批发;企业管理;通讯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家用电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文具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美发饰品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食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露营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自动售货机销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旅游业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赵永龙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检查保山市智源高级中学发现问题的函》。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智源高级中学食堂进现场检查,发现保山市智源高级中学将学校的一食堂、二食堂、清真食堂3个食堂承包给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学校食堂经营活动,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保山市智源高级中学承包了该学校一食堂、二食堂及清真食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十七页二十七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陪同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永龙提交的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赵永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永龙提交的“《保山中睿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智源高中食堂营业情况统计表》打印件二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取得的金额;
4.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永龙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永龙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5年9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并办理了许可证,且案件调查期间,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等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