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7号 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90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7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者:黄吉胜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糕点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5年5月9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两份检验报告检验均结论显示“经抽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小圆形蛋糕实测值0.0933g/kg,大圆形蛋糕实测值0.0808g/kg。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及食品添加剂。截止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5月9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检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小圆形蛋糕实测值0.0933g/kg,大圆形蛋糕实测值0.0808g/k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同批次其他不合格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按抽样数量及样品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8.30元,违法所得为16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照片10张共10页,证明抽检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抽检时的现场情况;
2.2025年6月5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DBJ25530500725330127、No:DBJ25530500725330128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生产销售的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糕点)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送达《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及签字确认情况;
4.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2页,证明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同批次小圆形蛋糕和大圆形蛋糕(糕点)已销售完毕及对相关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5.2025年6月30日,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经营者黄吉胜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2025年6月30日,保山市隆阳区糖觅糕点店经营者黄吉胜向我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资质信息;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经营者年龄较大,经营规模小,勉强维持生活,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并不知情,非主观故意违法,且生产销售传统糕点多年从未造成危害后果,承诺今后使用食品添加剂一定加强学习慎重使用,希望我局减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即时进行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秉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3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168.3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