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1号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中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81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5〕121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
经营者:方勇
类型:学校食堂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
经营范围:热食类制售。
委托代理人:李云强,男,彝族,职务:食品安全总监,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隆阳区金鸡乡********的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中学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在食堂冰柜内发现一袋鲜饵丝,生产日期标注2025年5月11日,保质期为10℃~15℃下24小时,生产商为保山双云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千克,保质期限到2025年5月12日为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鲜饵丝属于易腐易变质食品,2025年6月13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对扣押的鲜饵丝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查,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冰柜中发现的10斤鲜饵丝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导致操作区域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当事人食堂的进出库记录、留样记录和检测记录,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未提供给学生作为早点食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共3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勇进行询问时,方勇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方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中学经营资质、负责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3.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勇进行询问时,方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
4.2025年5月15日方勇提交的保山茶军营养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2份,金鸡中学学生食堂库房物资进出管理台账2份,食品留样记录2份,鲜饵丝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米线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鲜饵丝、米线的情况且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5.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云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物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