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9号 郑莹米线加工厂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804-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8-0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9


当事人:隆阳区郑莹米线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米线、饵丝加工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郑莹                                


20256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加工厂的原料库堆放80袋缅甸白碎米,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原料的《产品合格证明》、供货者相关证照、进货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因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于20256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4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我局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辛〔202516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辛当罚〔20252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56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4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现场检查情况照片三张2页,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原料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54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辛【20251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辛当处【202526号二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及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3.20256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四张3页,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原料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4.2025616日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资质及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5.20256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原料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对上次要求的整改内容,拒不改正的事实情况;

6.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57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0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