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6号 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722-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7-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6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业务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法定代表人:鲁婷婷                                  


20254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保山市药品及药品包材抽检工作的通知》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羊邑街的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门诊综合楼一楼中医科的煎药室内发现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一次性医用棉签等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本局于20254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一次性医用棉签等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经核算,上述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87.80元。因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时未专门列明使用的医疗器械及费用,医疗器械的费用都是合并在诊疗费里面收取,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5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十八张共二十六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551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婷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和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婷婷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55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鲁婷婷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十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57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0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去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尚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由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一次性医用棉签(产品批号:2023031929支、由重庆市国人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TDP治疗仪1台、由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柬埔寨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敏胶带(生产批号:202202025卷、由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支、由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片、纱布巾(生产日期20230105、失效日期202501044片、由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片、纱布巾(生产日期20211201、失效日期202311301片、由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6.5,生产批号211006244双、由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规格:7,生产批号2211304A4双、由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检查手套95双、由桂兰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5双;

2.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