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4号 陈雪娟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71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7-1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4


当事人陈雪娟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20253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陈雪娟销售猪肉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摊位上发现摆放有生猪肉,该生猪肉没有打检疫合格章,该摊位负责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生猪肉共22.6斤。本局当场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本局于202541日依法立案调查。2025423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延长扣押期限的决定。202568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2025325日销售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共计22.6市斤,销售价格每市斤11.5元,货值金额共计25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32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5326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3.2025326,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7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9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由于文化水平低,刚入行不知道需要定点屠宰,经过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和指导,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已改正违法行为,由于生意难做,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发现你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22.6斤生猪肉;

2.并处罚款2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